沈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在即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韩冰)备受关注的养老金并轨政策终于在沈阳稳稳落地。7月17日,沈阳市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工作会议,以此为标志,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今年8月份,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实现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9月份,事业单位全部实现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这不仅意味着,沈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执行和企业职工大体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更意味着未来的养老保险缴纳和养老待遇,人员的身份不再重要,以在职时参保缴费的年限长短及缴费多少来决定养老金多少。
据了解,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范围与国家、省保持一致,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不纳入改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
单位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不实行实账积累,基数与企业同样执行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封顶、60%托底政策,即:本人缴费工资项目之和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转3版)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此次养老保险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老办法”的计发政策。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根据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了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合理衔接,同时在改革初期设定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水平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按退休时间给予一定的限制且逐步放开,总的原则是保证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不降低。
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据了解,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据介绍,近期省人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职业年金办法,沈阳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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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四大改革重点
机关职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养老金并轨”,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是一项影响深远的重大改革举措。改革的重点体现在四方面:
一、改革了退休人员养老制度模式,由原来的单位保障改为社会保险方式。
二、改革了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由原来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改为按照本人历年缴费额度、缴费年限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改革了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机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同在职人员工资增长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
四、改革了养老保险的体系结构,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将原来单一退休费改为基本养老金加职业年金的多层次结构。(韩冰)
沈阳养老保险并轨时间轨迹
7月17日至完成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集中认定参保工作
7月31日
8月初两周时间内完成所有事业单位集中认定参保工作
8月份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实现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9月份事业单位全部实现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