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欲解聘物业 业委会败诉

12.01.2015  14:06

  因不满意物业提供的服务,沈阳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提出解聘。

  经走访,园区内有145名业主签字同意解聘,177名业主则支持物业继续提供服务。

  该物业是去还是留呢?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对簿公堂。

  沈阳市于洪区的一个小区内,建有洋房和别墅区,共有383户人家在这居住。该小区成立了一个由6人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在2012年1月1日,该业主委员会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此后,这家物业公司负责向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然而,业主委员会却渐渐发现,该物业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开始对个别业主在小区内的违建、扩建收取费用。

  此外,物业公司还把园区内的公共用房,出租给别人开了饭店。

  2014年1月,业主委员会因不满该物业的服务,提出要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并没有同意解约。

  业主委员会称:“后来,连合同上约定的服务,物业都不提供了。 ”

  这期间,有部分业主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一名物业公司负责人叫苦不堪:“现在业主欠了快180万元的物业费,我们快经营不下去了。 ”

  同年6月2日,该业主委员会发表了一个对物业的解聘声明,当时园区内有145名业主签字同意解聘。

  同年10月19日,该物业向业主发出问卷调查。有177名业主表示,同意由该物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最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业主委员会和该物业公司闹上了法庭。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