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毕业生购房可用父母公积金 取消毕业生“零首付”
昨天下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补充措施》明确表示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
《补充措施》中提出,毕业8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购买商品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且还将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便于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
此前鼓励“零首付”购房陷舆论风波
据了解,今年3月1日,沈阳曾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应届大学毕业生零首付购房。发布当晚,陷入舆论漩涡的沈阳官方迅速回应,“零首付”政策还处于前期调研论证阶段,暂不具备出台条件。随后,该版本的《意见》被撤销。但沈阳的房地产市场政策动态,以及大学生该不该被鼓励购房的话题,一度成为关注与争议的焦点。
3月28日,沈阳重新发布了同名《意见》的“2.0”版本,其中,毕业生“零首付”的相关条款被取消,但仍鼓励大中专在校生购房。
《意见》提出,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同时,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建议企业给毕业生“首付分期付”支持
时至今日,《意见》已出台近半年,据《沈阳日报》报道,本次发布的补充政策发布之前,市政府曾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政策的意见建议,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制定了11条补充意见。
“补充版”表明,毕业未超过8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还将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累计达到6个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于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鼓励开发企业给予“首付分期付”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给予购房贷款优惠利率等支持。
■ 焦点
1 连出新政重点应对商业地产去库存
在日前举行的2016年东北振兴论坛上,多名东北城市领导及相关研究专家都曾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来,由于东北三省经济疲软,产业结构不优、市场化进程迟缓等问题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人口大量流失,市场房地产投资遇冷,楼市的供需关系严重失衡。
昨日,沈阳再次为《意见》提出政策补充,是否因其身陷房地产去库存的困局?据中原地产的数据监测显示,2015年沈阳全年成交商品住宅1314.8万平方米,同比增23%,但整体库存仍接近3000万平米,其市场去化周期处于全国最高的少数城市行列。
某房地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面对沈阳较高的楼市库存量,其集团已停止在沈阳拿地,并且需要消化掉存量房,“包括商品住宅和商业项目,但后者占我们目前库存比重的6成以上。”
沈阳官方表明,《意见》颁布实施以来,沈阳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得到有效改善,1-6月份,全市商品房备案面积816.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7%,其中商品住房备案面积695.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9%。本次发布补充政策,主要是为了重点解决商业地产去库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