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洗澡摔伤 女子签“责任各半”又后悔

20.05.2015  10:42

  潘女士在洗浴中心摔倒被紧急送往医院,为了得到洗浴中心签署的“在洗浴中心摔倒”的事实证明,她同意“今后的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事后,她被诊断骨折,花费过万元。想到当初与洗浴中心的协定对自己不公平,遂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洗浴中心承担潘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30%,赔偿潘女士4200余元。

  2014年4月5日下午1时许,潘女士和几位同事相约到沈阳市和平区一家洗浴中心洗澡。淋浴时,地面湿滑她不小心滑倒在地,被同事和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紧急送到医院救治。

  到医院后,潘女士请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签署证实她是在洗浴中心摔伤的事实证明。工作人员同意签字,但提了一个要求:“如果你答应对今后所发生的医疗费各承担一半,我们就签署,否则拒绝证明。”

  潘女士当时病情尚未确诊,但还是同意了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经诊断潘女士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在医院住了6天。潘女士称这期间她共花费一万多元,其中医疗费4000余元、误工费7000余元。

  如果按照当初潘女士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签署的协议,洗浴中心承担一半的医疗费2000余元。“这样明显是不公平的。”为此,潘女士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称,事发时已经与原告潘女士经过协商,后又经过派出所协商签订了协议“承担50%的医疗费用”,对此原告已经同意并签字。“原告到医院治疗,我们承诺只是手腕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中心负责,但原告没有拿单据找我们。我中心开业至今从没有摔伤的事例,而且我们在场内也有提示。原告为成年人,在洗浴过程中滑倒,我中心认为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称。

  法院审理认为,潘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对浴室的环境及自身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在淋浴时不慎滑倒,自身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洗浴中心的实际经营者,其应对顾客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浴室内的服务人员未能及时处理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给顾客造成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70%与30%的责任比例。法院认为被告仅承担原告医疗费用的50%,相对于原告应享有的赔偿内容显失公平,故对该约定的赔偿内容不予认定。

  近日,法院发布判决:洗浴中心承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2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