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测温退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琦报道 日前,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沈阳现行政策与其相比,无原则性冲突,但存在细微差别,正式供热后,究竟按哪个标准执行?
昨日,沈阳市供热办表示,作为规范性文件,未来沈阳测温退费规定一定是与全省对接并统一,或于明年进行调整,由于供热临近,沈阳2016-2017年度供热期暂按沈阳市现行标准执行,如有变动,将及时对外发布。
辽宁省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将于下月执行,其中对退费标准、检测方式、退费天数认定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说明。
细心的市民和沈城的各供热企业发现,新规定与沈阳市现行政策大体相同,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存在差异,涉及室温检测、退费天数认定、退费标准等方面。
沈阳现行的政策中规定,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诉求后2小时内入户实施测温,不能按时测温的,应说明情况并与其约定时间;测温一天不合格退费三天;退费标准分为三档,室温低于13℃,全额退赔日采暖费。
在室温检测方面,新规中要求,应先向供热单位报修,再申请测温,关于时限的要求较宽松,为2-4个小时,但在退费标准上,新规更为严格,仅分为两档,低于16℃,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对于退费天数的认定,新规更加细化,分为供热单位测温和供热主管部门测温两种不同的情况。
沈阳2016-2017年度供热期会按什么政策来执行呢?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沈阳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两者虽有细微差异,但并没有原则上的冲突。未来,沈阳测温退费的规定一定会与省里刚出台的政策对接并统一。由于正式供热临近,沈阳2016-2017年度供热期暂时按现行标准执行,如有调整,将及时对外发布。
沈阳测温退费规定于2013年起施行,其中提到有效期至2017年年底。沈阳市供热办负责人表示,可能明年调整时,将按省里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变动,从而与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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