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爱车遭纵火 停车场保管不善被判赔
沈阳的赵女士将车停放在租用的停车场,结果车竟被人给点着了。随后,赵女士将停车场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1月26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停车场存在保管不善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
车放停车场里着火了
去年2月11日,赵女士在皇姑区武功山路附近停车场租用停车位,并交了三个月的停车管理费。此后,赵女士便将车停放在停车位。
去年4月24日凌晨3时,赵女士停放在停车场的起亚智跑轿车突然着火。路人看到后拨打了119,消防队员前来扑救,大火虽然被扑灭了,但赵女士的车早已被烧毁。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人为纵火。
经鉴定,赵女士车辆损失122200元,残值为6599元。赵女士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赔偿了75990元,剩余46210元不予赔偿。
车主告停车场赔偿
“我交了停车费,车是在停车场里出的事儿,停车场应承担我的损失!”赵女士找到停车场索要赔偿。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赵女士将停车场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停车场赔偿车损4621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鉴定费2000元。
对于车辆损失,停车场表示认可。停车场表示,公司投保了停车场责任保险单,每个车位累计赔偿限额为10万元。赵女士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4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的绝对免赔率,以数额高为准,律师代理费、评估费系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同意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只同意按实际损失价格赔偿,即46210元减掉残值。
停车场保管不善应担责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委托停车场保管车辆,停车场收取了停车费,现赵女士的车在停车场被烧毁,停车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因律师费并非直接损失,赵女士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扣除车辆残值即6599元,因该车辆已经丧失使用价值,系全部损失,其残值部分由负有保管责任的停车场处理较为合理。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扣除20%的损失9242元,应承担赔偿36968元。对于免赔部分由负有保管义务的停车场承担。关于鉴定费,因鉴定费系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合同中不予理赔的范围,因此,应由负有保管义务的停车场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车损36968元。停车场赔偿赵女士车辆损失费用9242元、鉴定费2000元。停车场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