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环保警察亮剑

08.09.2015  14:31

  沈阳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分局挂牌

  沈阳环保警察

  (一)

  今年4月28日,沈阳市召开“蓝天行动”大会之后,沈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并迅速落实会议精神,专题研究沈阳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沈阳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明确要求切实强化公安与环保的司法衔接,切实保证执法联动的有效落实,确保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取得实效。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不断开创新思路,不断完善新举措,在环境安全保卫基础建设和执法保障上寻求突破。

  日前,经市政府批准,沈阳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分局正式挂牌,沈阳环保警察全面上岗,向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亮剑。

  环保警察有四项职能

  环保警察有哪些职能呢?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分局有四项职能:

  A  环境安全保卫职能

  侦办沈阳市境内污染环境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侦办阻碍、妨害环保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B  辽河区域保护职能

  侦办沈阳市境内辽河保护区内破坏环境、资源、相关设施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侦办阻碍、妨害辽河保护区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C  江河流域保卫职能

  侦办发生在沈阳市境内破坏江河流域环境、资源、相关设施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侦办沈阳市境内破坏地下水资源、矿泉水资源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侦办阻碍、妨害水利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D  城管执法保卫职能

  侦办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沈阳所有区县(市)全设“环保警务室

  在经沈阳市政府批准,组建沈阳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分局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两部门执法人员的联勤联动和资源共享,提高接警处警和办案效率,实现无缝对接,为环保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保障,沈阳市公安局在省内率先建立了“环保警务室”。

  目前,沈阳市公安局在14个区、县(市)公安机关已经全部建立环保警务室,在每个环保警务室配备专职民警,配合保障环保执法部门日常执法工作,并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流程、工作职责,配置了必要的防护、检测装备。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以“环保警务室”为协作平台与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执法联动236次,整治环境污染重点企业、地区68家,办理环保类行政案件10起,打击处理11人(已批准逮捕5人),行政案件4起(行政拘留6人),为全面、深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

  辽宁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明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行政拘留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问  1    环境违法案件如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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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对案件管辖作了明确规定。

  涉及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案件的管辖,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由公安机关环境安全保卫执法机构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可自行承办,也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承办。由派出所承办的,环境安全保卫执法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和协调。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环境安全保卫执法机构可以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对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环境安全保卫执法机构依法指定管辖。

  问  2    环境违法案件如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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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作了明确规定。

  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下发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各级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循同级移送的原则,将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向其所属同级政府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受理。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问题有争议的,按照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问  3    环境违法行为的名称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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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确定,在公安部确定违法行为名称前,我省暂统一使用以下违法行为名称: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法行为名称:违法建设项目拒不停止建设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违法行为名称: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法行为名称:违法生产、使用农药拒不改正

  问  4    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如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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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要求,公安机关对于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行政案件,受理后,应当对案件的证据、法律文书、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环境安全保卫执法机构参加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疑难案件可由法制部门共同参与审查。 

  (一)重点审查的涉案证据材料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具有污染物属性和禁止生产、使用农药结论的监测报告、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单位书面说明等,证明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拒绝阻扰核查等证据材料,案件调查报告中认定的基本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和证人名单、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发挥的作用情况及其他从重、从轻情节等。 

  (二)重点审查的法律文书包括移送材料清单、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送达回执、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等。 

  (三)经审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对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对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且无法补证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来源:(沈阳日报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