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碧塘公园改造投资方被判赔580余万

23.11.2017  11:12

  碧塘公园的建筑物和部分树木-华商晨报记者 马力 摄

  投资人对碧塘公园还建后未履行移交手续,导致公园内树木、花草未能及时得到维修养护而低率成活。

  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对碧塘公园进行环境恢复后,起诉投资人要求赔偿580余万元损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投资人新地公司赔偿园林处“碧塘公园”还建工程款人民币580.2万元。

   投资人承担碧塘公园改造资金

  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

  2008年9月,沈阳新天地人和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人防工程开发建设成交确认书》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出让人防工程坐落于皇姑区长江街及碧塘公园地下,共二层(竖向界址自地表下负2.3米起),出让期为40年。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工期自2008年9月10日至2009年7月10日。

  确认书还约定:天地人和公司在确认书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须承担工程全部建设资金,并须承担长江街及周边涉及道路、市政基础设施排迁改造和树木移植(含补植补种)所需资金,且按长江街道路及周边涉及道路、市政工程的整体改造规划、设计及时间要求组织施工。承担碧塘公园整体改造的资金,并按碧塘公园整体改造规划及要求组织施工。以上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制定碧塘公园生态恢复方案

  使改造后的环境更加美丽

  2008年11月,天地人和公司取得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关于对沈阳新天地人和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皇姑区长江街人防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批复注明:“地下商业街和地下停车场的排风换气口应尽量避开居民一侧”“对运营期间的水泵间、空调机组和冷却塔,应设置相应的关闭时间,并安装减振和吸声材料等措施,使地下商业街和地下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本着占一补一的生态补偿原则,应制定碧塘公园的生态恢复方案,使改造后的碧塘公园环境更加美丽”。

  2009年2月,天地人和公司取得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010年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两项许可均确定,新建地下人防工程主体建筑总面积159500平方米,其中长江街地下人防工程地下二层,碧塘公园地下人防工程地下二层,连接通道地下二层,出入口部分另行审定。

   还建后未履行移交手续

  公园树木未及时养护成活率低

  2008年9月至2010年期间,天地人和公司进行皇姑区长江街人防工程即沈阳“地一大道”地下商场工程施工。除长江街、碧塘公园地下二层施工外,天地人和公司在碧塘公园内建“钻石大厅”下沉广场,面积约为3500平方米,该广场玻璃结构顶棚位于地上碧塘公园内。

  碧塘公园内还包括“地一大道”商场出入口、通气孔、路灯、水井、冷却塔等构筑物及地下建筑附属设施。

  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期间,天地人和公司与沈阳绿雨林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进行碧塘公园还建工程,进行碧塘公园草坪铺装、道路修复、工程绿化、水系长廊等改造工程。

  施工结束后,天地人和公司未与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履行还建工程移交手续,导致碧塘公园内树木、花草未能及时得到维修养护而低率成活。

  园林处要求天地人和公司继续实施还建工程,但因天地人和公司提交的还建方案没有得到园林处的批准,所以还建工程没有继续实施。

   园林处对公园进行环境恢复

  起诉投资人索赔损失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园林处在皇姑区政府的要求下,对碧塘公园进行环境恢复,其施工包括公园道路铺砖、回填土、购置苗木、花卉、补种树木、安装公园设施等,共计支付工程款580.2万元。

  之后,园林处和天地人和公司因碧塘公园内地上“钻石大厅”下沉式广场加盖的玻璃罩以及绿植还建费用赔偿等纠纷协商未果,园林处将天地人和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将碧塘公园内“钻石大厅”下沉式广场加盖的玻璃罩全部拆除,恢复下沉式广场原有设计要求,并按照下沉式广场设计要求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同时,要求赔偿破坏公园道路、树木及其他设施的经济损失580.2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天地人和公司也将400万元打入法院账户作为双方调解的保障,但终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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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