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10.03.2015  12:47

  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通过专章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沈阳将如何贯彻执行?3月9日,沈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4年12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一部规范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程序性规章,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件调查组的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报告以及后续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沈阳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阅读提示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要依章而行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突发环境事件

   现场勘查有三步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