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上调

02.11.2015  09:55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郭宏颖)记者11月1日从市政府了解到,《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起施行。

  据了解,沈阳市从2000年开始实行维修资金制度,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面对大量的资金管理、使用事项,制定《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标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

  维修资金管理的关键是交存和使用,《办法》规定,有两个以上业主的物业就应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为入住之前,交存后资金列入专户管理,使用后余额不足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摊原则是“谁受益、谁分摊”,使用申报程序需经一定数量的业主同意、经区房产部门审核后方可启用资金,工程实施完成后即可结算。

  《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首期交存标准由57.5元/平方米,调整为63元/平方米(没有电梯)和92元/平方米(有电梯)。市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沈阳市从2002年起按照每平方米2300元的标准,取2.5%的比例交存维修资金57.5元/平方米,此标准沿用至今。期间,建设部曾于2007年出台文件,允许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沈阳未做调整。此次调整,是按照沈阳市住宅工程建筑安装成本(高层框剪结构住宅每平方米1600元,多层砖混结构住宅每平方米1100元,不含人工成本15%),取5%比例交存,即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2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元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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