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责任险参保医院不得“转嫁”保险费

16.09.2015  16:03

9月15日,记者从沈阳市卫计委了解到,《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出台。办法称,医院花钱参保医责险不准提高收费,索赔金额不超1万元在医疗机构解决,八种“医闹行为”将报警处理。

参保医院不准“转嫁”保费

办法规定,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单位是医疗机构,参保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保险经纪人及承保机构。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

八种“医闹”将报警处理

办法规定,对于患者在医院内的行为,医疗机构发现患方有下列情形、经劝说无效的,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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