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过了保修期电梯出故障谁担责?
核心提示
现在很多住宅小区的电梯已进入老旧化状态,但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是在保修期内有明确的规定,而对超出保修期的电梯却没有明确规定。4月15日,市法院公布一起年度优秀案例,明确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施,电梯自交付之日起应由物业聘请维保单位对小区电梯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为解决电梯维护难题提供了借鉴。
业主辛苦爬楼梯
电梯停用
2008年3月,沈阳某小区投入使用,开发商将前期物业交给沈阳某物业公司,约定由物业负责对共有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2011年开始,该小区1号楼4部电梯频繁出现故障,给业主出行带来极大不便。沈阳某电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称,该小区的电梯基于设计及安装原因存在安全隐患。2011年12月21日,4部电梯经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不合格,后被质量监督局查封,不能使用。可怜业主们每天只能爬楼梯上下楼,苦不堪言。
谁该维修电梯?
各方推责
在业主强烈要求下,房产、物业和业主代表商谈电梯维护问题。
物业认为,电梯在交付时就有质量问题,对此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
而开发商则反驳说,电梯在交付物业公司维护时,已经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是后期使用过程中出了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保养责任,维修费用应该由物业出。
几方都不愿承担责任,最终开发商无奈先维修电梯,共花费31.8万元。但这笔钱开发商觉得出得冤枉,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物业尽维护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开发商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负责对共有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施,开发商于2010年4月1日将小区电梯资料移交给物业,故自交付之日起,应由物业聘请维保单位对小区电梯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2011年8月14日,物业与沈阳某电梯有限公司合同到期,但物业未选聘新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认定物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物业服务义务,其应对4部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承担责任。
物业主张电梯停运是开发商提供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因涉诉电梯于2008年12月23日经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说明电梯本身是合格的,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通过维修保养解决,产生的费用依据合同应由物业承担。法院判决某物业有限公司给付开发商电梯维修款318000元。
法官说法
电梯过保修期由物业维护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评析此案认为,现在很多住宅小区的电梯已进入老旧化状态,这种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已经或即将严重危害居民的身体和生命健康,但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是在保修期内有明确的规定,而对超出保修期的电梯却没有明确规定。如《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理。”
针对老旧小区超出保修期的电梯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还是物业公司承担的问题,本案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负责对物业共有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施,故电梯自交付之日起应由物业聘请维保单位对小区电梯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