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鞍山法院已尝鲜立案登记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5月1日起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我省法院也将从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和平区人民法院已经作为试点,今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全国法院视频会议中,将介绍立案登记的相关经验。此外,鞍山等地也有法院开始尝鲜,其余各级法院都在着手准备中。
和平法院
今日全国介绍试点经验
昨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姜启波到该院检查调研立案登记工作,提出要登记审查并重,强化立案的过滤功能,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理。
3月2日起,和平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国试点法院之一,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
今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国试点立案登记的法院之一,将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全国法院视频会议上进行经验介绍。
出具第一例
立案登记不予受理裁定
3月30日,和平区法院出具立案登记制以来第一例不予受理裁定。
原告王某曾于2005年起诉某医院医疗纠纷,一审败诉后,经二审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出具调解书,并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相应款项后,不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8年后,王某以当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再次起诉,要求某医院赔偿70余万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登记核查后,一次性告知王某对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申请再审。但王某坚持向法院起诉,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目前,王某已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什么案件可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什么案件不能登记立案?
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不予登记立案,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登记立案怎么走程序
据介绍,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冒充他人诉讼
有案不立或被追刑责
在实行立案登记的同时,对虚假诉讼、有案不立等情况也将追究相应责任。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