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鼓励各类企业重启“烂尾工程”
通过政策引导、司法协助、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等方法盘活停缓建项目
沈阳鼓励各类企业重启“烂尾工程”
本报讯 记者金晓玲报道 记者从沈阳市政府10月31日公布的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中获悉:为进一步盘活资产、促进经济良好发展,沈阳市将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一楼一策、合力推进”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司法协助、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等方法,分类盘活停缓建工程。据了解,该方案是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在借鉴国内一些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方案所提的停缓建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施工进度超过±0.00且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含)以上,在2016年8月1日前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2年(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沈阳市鼓励各类企业以入股或全资收购的方式参与工程启动建设,同时积极推进银企合作,解决工程重启所涉及的资金短缺问题。
沈阳市各区、县(市)政府是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负责本地区停缓建工程的统计和处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市)政府将根据本地区内停缓建工程的具体停工原因,逐个项目与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本着“一楼一策”原则,提出可行性处置方案并报送沈阳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题议定。对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已无改造价值的停缓建工程,经市建委、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调查核准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法拆除。12月1日至明年底,区、县(市)政府依据审定的处置方案,组织停缓建工程启动建设。
停缓建工程的处置方式包括自行处置和委托处置两种。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处置的,沈阳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给予全力支持,加快办理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等相关手续,积极推动各方解决问题。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委托项目债权人或属地政府按程序代为处置,尽快组织启动建设。停缓建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未完成项目处置前,原则上将没有资格建设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沈阳市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制定停缓建工程的长效监管措施;整合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管理资源,建立建设工程网络监管平台,防止出现新的停缓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