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达到预期 熔断机制暂停实施
本报北京1月7日电 (记者许志峰)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1月9日起施行。根据《减持规定》,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据介绍,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公告[2015]18号,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目前,18号文已接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证监会制定了《减持规定》。
《减持规定》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该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新规还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是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二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减持规定》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因此,《减持规定》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