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意见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

20.01.2015  12:09

  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涉及税收、融资、土地等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出台。河北省将探索设立省级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物流企业的参股设立、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

  据统计,去年前三季度,河北省社会物流总额达到61085亿元,同比增长9.8%。物流业增加值1789亿元,同比增加10.97%。但全省物流总费用仍然偏高,发达国家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为10%左右,我国为18.5%,河北省去年前三季度这一比重为19.05%。

  根据《意见》,物流企业申请设立的审批手续将进一步简化。今后,河北省具备法定投资资格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成为物流企业的出资人。公司制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取得经营资质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取消物流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限制,探索设区市域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一照多址”新模式。另外,简化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年审手续,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省内异地年审。

  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用地将获得优先支持。《意见》提出,河北省将按照物流产业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物流产业聚集区村庄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各地符合规划的物流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年度用地计划内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物流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除探索设立省级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外,河北省各级政府也将投入部分财政性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财政资金为辅、市场化运作的物流发展投融资平台。同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发起或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发展物流金融,扩大质押融资规模。

  另外,相关税费政策将切实得到落实。《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型农贸市场用电、气、热价格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有条件的执行居民用水价格;尚未简化分类的,按照工商业用水中较低标准执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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