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边看风景男子溺亡,同伴要赔偿吗?
沈阳人吴明(化名)和三个朋友一起结伴到辽河去观看风景,结果不慎落水溺水身亡。事后,吴明家属认为这三个朋友没有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所以将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三个朋友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意外:河边看景落水溺亡
去年7月22日,吴明到辽中朋友王某的父母家玩。午饭时,吴明和三个朋友听说辽河风景特别美,而且在河滩边还有人放羊,尤其是用狗帮着圈羊特别有趣。于是,四人放下了碗筷,开车前往辽中县老大房镇辽河河滩去看风景和狗圈羊。
四人来到辽河河滩背对着水面坐在水里,看岸边上狗圈羊。王某说,吴明坐在水里距离自己有三四米远。当时,自己和朋友注意力都集中在看放羊,没有注意到吴明在干什么。
“有人掉水里了!”听到有人喊叫,王某等人这才发现吴明不见踪影了。其他人员闻讯全赶过来下水去捞救,王某等人拨打了119、110求助,辽中消防赶来参与打捞。吴明被捞上来时,早已溺水身亡。
被诉:三同伴需要赔偿?
吴明不幸溺亡,令家人极为悲伤。吴明家人认为王某等三人作为辽河边土生土长的居民,对辽河水域相对了解,明知辽河水域危险,都没有提醒吴明,尽到提示义务。
另外,吴明落水后,王某等三人没有尽到及时施救义务,错失了最佳救助时间。同时,王某等三人没有拨打120,导致吴明溺亡,具有一定过错。吴明家属将王某等三人起诉到辽中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30万余元。
王某等三人认为吴明前往河边是自愿的,没有人拉劝他前往。吴明落水后,因为不会游泳,所以才没敢下河去救,但自己都帮着打电话找人施救了,自己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吴明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溺亡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同伴无责诉讼被驳回
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吴明家属诉讼请求。吴明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王某等三人是否对吴明溺亡存在过错或责任成为了争议焦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明与王某等三人自愿结伴到辽河滩观景休闲,该行为本身正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性,对此当事人均不存在主观过错。
同时,吴明家属未能举证证明吴明落水与王某等三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吴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料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后果,由于其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溺水最终非正常死亡,其自身因素是导致损害事实的根本原因。
虽然吴明和王某等人结伴到辽河滩休闲,但其与王某等人之间并未形成法定的注意义务,且事发后王某等人也采取了积极的施救措施,其行为亦不具有违法性,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