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经营者最高可罚3万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主任记者房延彦)未经当事企业或个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将处3万元罚款。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作出如上规定。
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2日起正式施行。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征集婚姻状况、血型、存款等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反映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优良信息等。
在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中,基本信息包括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认证认可信息,专项许可或者资质信息;不良信息包括涉及企业信用的欠缴税费信息,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信息,违反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规定信息,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件事故信息,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董事、监事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刑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对破产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优良信息包括受到的荣誉表彰等。
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中,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不良信息包括涉及个人信用的欠缴税费、刑事犯罪、执行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优良信息包括受到的荣誉表彰等。
需要指出的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征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查询其他人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需对方书面同意证明
按照《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通过“信用辽宁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应予保密的内容。
企业查询本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企业书面委托证明;个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查询其他企业或者个人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须同时出具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并按照与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公共信用信息中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
信息提供主体应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牟利或违法限制、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发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中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记录档案,对公共信用信息被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向第三方提供信用信息用于经营将罚款3万元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未按照与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约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经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同时,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发布、使用禁止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免费向社会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的,或违反规定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应予保密内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