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浪漫主义不可取

22.09.2015  10:19

  郝铁川在《北京日报》理论周刊撰文认为,从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理论出发,要反对法治浪漫主义,即不顾法治的阶段性、渐进性,去盲目照搬西方模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现状的重要特点是黄金发展期(又称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并存。表现在法治领域,就是一方面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事业各个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已经从有法可依转向有法必依。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执法和司法工作有了巨大发展,不仅建立起完善的执法和司法体制,而且建立起了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但是,与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渴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还很突出。这与转型期的发展阶段紧密联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与经济基础的急剧变化,往往会引起上层建筑、价值观念领域的不适应现象,这在社会转型时期难以避免。

  因此,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现代化时期,各国都容易出现一方面经济繁荣、另一方面危机四伏的情况。对比西方,我们现在的情况要比他们好过不知多少倍。这是因为我们拥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一系列政治制度的优势,坚持围绕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