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除婚约时三种情况可退彩礼

21.11.2015  11:47

  解除婚约后,彩礼是否应返还?夫妻离婚了,彩礼该不该退还?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类似的婚姻家庭纠纷,法院每天都在受理。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北京、山东、河南三个省市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给出了说法:解除婚约的三种情况可退,夫妻离婚彩礼一般不退。据了解,这种审判依据在沈阳早已实施多年。

   女友回娘家后不回来

  法院判其返还部分彩礼

  去年12月10日,康平的老张经人介绍认识了妇女老郑,二人均属于二婚。老郑向老张索要了3万元彩礼。此外,老张又给老郑购买了一条8000余元的金项链、一副400多元的银镯子。

  随后,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搬到一起共同生活。5个月后,老郑回了娘家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老张随后将老郑起诉到康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

  对此,老郑承认老张给了3万元彩礼,但都给老张看病用了,金项链已被老张取回去了,银镯子是老张主动送的,并不是自己要的。

  康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所谓彩礼,是按照本地的习惯或者风俗,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而给付女方的款物,这种行为不为法律所提倡。现双方已经解除了同居关系,已经无法达到结婚的目的,老张给付老郑的彩礼应予返还。老郑主张彩礼钱给老张看病用了,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不予确认。

  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期间应有一部分必要的合理花费,应予扣除,所以老郑应当适当返还老张彩礼款。最终,法院判老郑返还给老张彩礼款1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