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562件 刑事处罚139人
某民航大厦将一层店铺出租给个体工商户肖某,没想到肖某竟销售假冒“CHANEL”商品。民航大厦与肖某共同侵犯了品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4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1562件,案件受理数量同比减少27.9%。其中受理民事案件1459件,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02件,受理行政案件1件。
据分析,2014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五个特点:一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区域性集中度提高,主要集中于沈阳、大连两个经济较发达地区,全年沈阳、大连地区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原审民事案件数占我省总受理案件数89.1%。二是知名企业集中维权的系列案件所占比重加大。三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数量锐减,合同纠纷增幅显著。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比较集中。以侵犯商标权类型案件最为集中,其中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三类案件共66件,占生效案件的81.5%。五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比例较高。
与房费一同出具发票
民航大厦也需为售假负责
【案情】
某民航大厦将一层店铺出租给个体工商户肖某,没想到肖某竟销售假冒“CHANEL”商品。
2013年11月1日,“CHANEL”(香奈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之一某品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住进民航大厦酒店,随后在一楼的工艺礼品屋内,以酒店客人的身份与肖某攀谈,并购买了有“CHANEL”标识的女包一个、钱包一个,两样物品共计1800元。
这位代理人随后前往民航大厦酒店的前台,要求连同住宿费用一并付款结账,民航大厦酒店开出了一张“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这家品牌公司将取得的发票作为证据,将肖某与民航大厦起诉到法院,要求肖某与民航大厦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认为,民航大厦与肖某共同侵犯了某品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民航大厦与肖某未提供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判令二者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应为侵权人。酒店、宾馆等场所内的出租柜台直接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权行为不存在异议,但同时由酒店、宾馆等收取购买费,并同房费一同出具发票的,应当视为酒店、宾馆与直接销售侵权商品的业户共同实施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在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商场、宾馆等起到了相应的警示作用,促使其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技术副总跳槽
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案情】
2001年11月8日,胡某与某电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胡某将“汽液全流螺杆膨胀节能发电技术”的全部技术资料、设计方案、配件供货资料等转让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40万元。次年,电力公司与陈某签订聘任合同,聘任陈某为副总经理,专职负责电力公司该项产品的生产、安装调试、技术改造及产品系列化。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书。
2008年3月19日,陈某从电力公司辞职。2009年,陈某到某集团公司工作。2009年11月2日,电力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某集团公司及陈某发出律师函,称电力公司是该项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某集团公司正在进行的该项技术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侵害了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集团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集团公司生产螺杆膨胀动力机所依赖的技术属公知技术,不侵犯电力公司的商业秘密。
【判决】
法院认为,此案不应属于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范围之内的案件,裁定驳回了集团公司的起诉。
使用产品后停止购买
涉嫌侵害他人专利方法
【案情】
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2013年5月获得发明专利权。某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公司)在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科技公司购买产品用于封堵瓦斯抽放孔,后停止购买。庭审中焦煤公司辩称该公司对该发明专利具有先用权。
【判决】
法院依法判令,焦煤公司停止使用侵害科技公司的专利方法并赔偿损失。
【案情】
胡某某是健身车发明专利权人。2009年8月23日,胡某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胡某某以实业公司第三年度的销量少于10000台并存在未及时全额支付许可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解除条件为由,要求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生产许可合同》。
【判决】
法院认为,实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非构成不履行主要债务,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依法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因销量少欲解除专利合同
法院驳回发明人诉讼请求
案例4
葡萄酒名“A”换成“E”
引发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某食品公司是商标“GREATWALL”的权利人。王某销售的葡萄酒使用字样为“GREETWALL”的与某食品公司近似的标识,系将“A”替换为“E”。此外,王某销售的葡萄酒标识是与某食品公司的长城图形部分相似的图形。
【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销售的葡萄酒侵犯了某食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王某也没有提供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宣传册”存在雷同
仿制公司赔偿损失
【案情】
某组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于2009年7月6日注册成立,于2009年7月、2011年6月印制两期产品宣传册。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经比对,自动化公司与技术公司产品目录宣传样册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雷同。技术公司认为自动化公司使用了类似的宣传册,构成侵权。
【判决】
法院认为,技术公司的产品宣传册融入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定义,将双方宣传册内容进行比对,存在多处雷同或相似,依法判令自动化公司赔偿技术公司损失。
高薪利诱研发人员窃图纸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情】
龚某、李某某为了在短时间内研发出悬臂式掘进机图纸,以高薪利诱方式聘请、组织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煤炭掘进机研究所李某等技术研发人员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李某等违反同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及《保证书》,采取盗窃方式获取煤炭掘进机产品生产图纸,并用于生产,其产品已销售。
【判决】
经鉴定,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悬臂式掘进机和悬臂式硬岩掘进机的生产图纸”属于该公司商业秘密;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4万余元。法院判决龚某、李某某、李某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梅天磬
实习生王琢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