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院通报六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11.03.2016  14:34

   筑牢打假最后一道防线

   市法院通报六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又到一年“3·15”,法院作为打假的最后一道防线,用司法的力量守护着消费正义。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了很大调整,也直接引领着消费者的维权方向。市法院民三庭一位法官表示,去年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出:商品标识不合格或有瑕疵类维权案件大幅增加,电视购物或者网络购物类维权案件增加,初级农产品及散装食品类维权案件增加等特点。

  3月10日,市法院通报了六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案例一

   几包香肠过期最少要赔一千

  近日,沈阳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超市销售过期香肠案。刘女士从超市购买了几包香肠,回家发现香肠已过保质期,要求退货并赔偿。超市只同意退货,刘女士无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超市退款,并赔偿刘女士1000元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若适用十倍赔偿,消费者得到的赔偿显然难以弥补时间、财力等成本,一千元保底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

   网购遇纠纷可在家门口起诉

  小李在2015年通过互联网在某知名网上商城购买了一个名牌皮包,货到后,小李发现网购名牌皮包是高仿的假冒产品,在与商家协商未果后,准备向法院提出起诉。那么小李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法官说法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维权时,可在自己的住所地提出起诉,有效解决了网络购物的维权成本问题。反之,此规定增加了售假者的诉讼成本,间接起到遏制售假行为发生的作用。

   案例三

   食品标识违规要担十倍赔偿

  2014年3月15日,张某从商场购买5瓶干红葡萄酒,每瓶108元。该酒中文标识注明:原产地为美国,标签左下方注有“含微量二氧化硫”字样。张某以原料、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二氧化硫,违反食品标识规定为由,主张十倍赔偿。法院认为,该商场作为常年从事商品零售的专业化商业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商场在该涉案食品的进货环节中存在一定瑕疵,对涉案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系明知,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食品标识存在重大瑕疵,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未能在食品配料表中标注,作为销售者的商场未能尽到必要进货审查义务,理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