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爆料: 新洪记文化路店仍收餐位费

24.06.2016  18:32

    结账单上显示,商家收取了4元钱餐位费。  微博截图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谭珊珊报道  今年6月1日起《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其中明令禁止饭店收取餐位费。然而有沈阳市民向本报爆料,自己在新洪记文化路店吃饭,依然被收取了餐位费。

    6月22日12时32分,微博网友“低调田”发微博称,他和朋友在新洪记文化路店吃饭,被收取了2位共4元的餐位费。微博图片显示,结账小票上写着“餐位费4元”字样。

    昨日下午,记者以周末要订餐为由拨打新洪记文化路店的电话,该饭店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饭店是要收取餐位费的。后又改口表示,2元钱是毛巾钱,用不用都行。记者表明身份再次拨打该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饭店负责人在休息,对于为何依然收餐位费,她没有解释的权力。

    2016年6月1日起,《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全省实行,其中第三十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对此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表示,《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对于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应处五千元罚款,罚款由工商部门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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