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档案保管费下月取消
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同时取消 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常旭)辞职或被辞退的人员、待业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自明年元旦起免费保存。
近日,中央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12年发布通知提到,最迟2016年将取消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由财政统一承担。
昨日,沈阳市人事档案保管部门表示,暂时没有收到国家通知,具体执行办法将以国家规定为准。
■服务提醒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七类 须凭调档函转递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七类,分别是: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根据规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