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和平沈河浑南三环内限购只针对新建商品房

25.04.2018  08:13

  和平区、沈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以下简称限购区域)实行限购政策,但只针对新建商品住房;本次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的,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在限售范围内……昨天,沈阳市房产局联合其他部门对刚刚出台不久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进行了权威解读。

   仨区域限购只针对新建商品住房

  【原文】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防止局部区域房价过快上涨,对和平区、沈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以下简称限购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释义】1.本次限购只对新建商品住房进行限购。

  2.本次限购的区域为和平区、沈河区、浑南区(三环内)三个区域(以下简称限购区域)。

  3.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4.购房人家庭成员指购房人、配偶以及其未成年子女。

  5.购房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家庭。

  6.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指在本市内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证的住房和已经办理合同备案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住房套数之和。

   公积金贷款额度依据资金使用率

  【原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挂钩,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释义】截至2018年3月31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余额6,306,554.13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6,073,407.86万元,贷款资金使用率为96.3%。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变为一年

  【原文】将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释义】现金提取是指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租房提取等。

   违法违规的开发企业将被严肃查处

  【原文】加大对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批而未建”行为依法查处;市房产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未许先售”“许而不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法处罚。

  【释义】“未许先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进行房屋销售,或者通过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行为。“许而不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以及变相捂盘惜售或囤积房源行为。

  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限售

  【原文】将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售范围由“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内”,限售政策按照“59号文件”执行。

  【释义】1.本次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的,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在限售范围内。

  2.本次限售的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内。

  3.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唯一住房再次出售的,不予限售。

  4.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5.在限售范围内的房屋出售时,卖房人除提供存量房转移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套数进行查询、审核。

  6.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再次转让时不在限售范围内。

  7.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对限售住房的限制。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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