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发布 规划总面积超4万平方公里 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占比超七成
日前,省政府发布《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我省管辖海域各主体功能区及其空间布局,其中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占比超七成。
据介绍,《规划》本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通过准确定位、科学分区,促进严格保护、科学开发、集约利用,使需要保护的区域严格保护,适合开发的区域集中高效开发,以此推动海洋开发利用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我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总面积41300.75平方公里(含589个无居民海岛),按开发内容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生态环境服务3种功能;依据开发方式,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等3类分区。优化开发区域10789.5平方公里,占规划总面积的26.12%;限制开发区域25847.79平方公里,占规划总面积的62.59%;禁止开发区域4663.46平方公里,占规划总面积的11.29%。
优化开发区域划定8个,发展方向是构建布局合理、开发有序、各具特色的沿海经济区。健全沿海城镇体系,促进城市集约紧凑发展。整合港口资源,优化港口功能分区,加快建设大连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打造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现代化辽宁港口集群。
限制开发区域划定14个,涉及海洋渔业保障区和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要求增强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得擅自改变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状况,保持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稳定,维持海岛利用现状,防止海岛资源遭到破坏。
禁止开发区域包括5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1个处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期内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自动进入禁止开发区域目录。大力控制人为因素对海洋生态和海洋环境的干扰破坏,严格禁止不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规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通过点上开发、面上保护,逐步形成以海岸线为主轴,城镇与工业园区海域集约开发、河口滩涂与滨海湿地全面保护、传统渔场和海水养殖区有效保障、陆地与海洋开发保护协调管理、开发强度疏密有致的海洋开发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