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火栓管理不善 影响火灾扑救致重大伤亡可追刑责

19.05.2016  11:29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经淼报道 如果消火栓、水鹤等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火灾扑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辽宁提出对负责管理消防设备的人员进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昨日公布,要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设施。如违反,可按规定处罚。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当地自来水供水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火灾扑救,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