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消费者接到卖家垃圾短信可举报
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经营者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面临3万元罚款
以后,您如果再收到来自某个曾有过购物经历的商场的垃圾信息,可以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相关情况举报到有关部门。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草案)》提到,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商家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将面临3万元罚款
个人信息得到保护被列入了消费者权益中。
《条例(草案)》中提到,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搜集与交易无关的个人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证据证明其搜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有权在交易结束后要求经营者删除其搜集和存储的个人信息,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经营者滥用信息或者未做好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此外,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如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有关部门将对相关当事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常规网购商品可在7日内退货
《条例(草案)》中还提到,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直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适用于这一规定。
商品修理部位自交付使用起重新计算保修期
针对部分商品在保修期内存在问题,《条例(草案)》中提到,负责修理的经营者若在三十日内未修复,或在负责修理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负责更换。商品在负责修理期内接受修理的,其修理部位从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其他部位的负责修理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