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删除个人信息

11.06.2015  10:57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经淼报道  对于商家要求提交的个人信息,消费者有权拒绝提供。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就《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您可于6月29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提出意见。

商家索要个人信息 有权拒绝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草案提出,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搜集与交易无关的个人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证据证明其搜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有权在交易结束后要求经营者删除其搜集和存储的个人信息,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经营者滥用信息或者未做好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购直销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草案提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直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定制、鲜活易腐商品等除外。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负责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并且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负责修理的经营者在三十日内未修复,或者在负责修理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

电信服务不得擅自延长收费期

从事电信服务的经营者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擅自提供服务,有关合同到期后不得擅自延长收费期限,不得额外收取消费者费用。罚则中提出,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到消费者协会或者行政部门投诉,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如在处理投诉中与经营者串通故意刁难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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