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补助政策 渐进式打造合理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制定了多项财政补助政策,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从实施效果来看,财政补助政策在推广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现有的财政补助政策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建设、提高财政补助资金效益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难以促进老年乡村医生的自然退出。目前乡村医生年龄结构老化,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不高,部分从业人员年龄甚至超过70岁,自身健康状况不佳,从事医疗卫生工作能力有限。行政手段很难强制老年乡村医生停止执业。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前,该部分人员的门诊量少,收入较低,市场调节机制促使其自然退出的可能性很大。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级财政根据现行政策必须对该部分人员给予补助。在收入有保障的情况下,市场手段也无法引导该部分人员停止执业。
二是难以引导年轻人从事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规模小、人员少,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求,加之群众就医时间和频率不固定,导致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强度较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村医收入与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基本相当,职业性价比不高,导致年轻执业医生对从事乡村医生的兴趣不大,村卫生室面临难以存续的问题。
三是难以吸引年收入较高的村卫生室实施基药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大部分村卫生室年收入呈不同程度的下降,财政补助资金无法完全弥补收入差距。特别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区里,交通位置较好、医疗服务水平较高的村卫生室年收入达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一旦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其年收入可能会下降至10万元左右,收入落差过大导致这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愿不强。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调整完善现行财政补助政策,渐进式地打造合理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的退出机制。一方面,参照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等相关规定,对乡村医生的年龄、健康状况和执业水平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老年乡村医生长期以来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做出的贡献,在逐步减少对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的同时,对其参加新农保后领取的养老金给予适当的补助,引导老年乡村医生平稳退休,安享晚年。
其次,应为建设农村医疗卫生基本服务体系提供财政保障。村卫生室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这就决定了其应当具备较强的公益性和非逐利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逐渐深入和交通运输条件的不断提高,将村卫生室改造为乡镇卫生院的服务站,将乡村医生纳入体制内管理是大势所趋。在当前这一批乡村医生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后,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可参考“三支一扶”模式等出台鼓励年轻执业医生前往农村基层工作的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提前谋划部署,为其提供足够的财力保障。
最后,应引导部分村卫生室向市场化经营的私人诊所转型。部分村卫生室虽然挂着卫生室的牌子,但实际由乡村医生个人负责管理运行,在获取服务报酬的同时自行承担责任,运行模式和私人诊所相同,且这些村卫生室既不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也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市场主体,与村卫生室应具备的特性不符。在建立农村医疗卫生基本服务体系后,应当通过行政手段推动这部分村卫生室转型为私人诊所,为其创造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由市场对私人诊所进行优胜劣汰,促进私人诊所执业医师加强业务学习、拓展经营范围,提升竞争力,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在这一过程中,财政部门可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配合卫生部门通过行业指导和业务培训等手段加快私人诊所的自我提升,为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全方位、差异化的医疗卫生服务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