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把环境治理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各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建立计划执法制度,把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纳入其中,逐一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单位和责任人。网格划分和计划执法方案于今年底前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再次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于今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积极推进“阳光执法”,环保部门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和环保志愿者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2016年底前要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
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机制,防止证据灭失。
2017年底前,现有监察执法人员需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