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提交审议 擅用湿地公园名称最高拟罚5万元

24.09.2015  10:08
    9月22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条例》拟规定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还拟对擅自开垦、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破坏动植物等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

据了解,由于目前,我省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不同类型的湿地由不同部门管理,多头主管、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而随着人们对土地的不断扩张,随意侵占湿地,污染水体,破坏湿地生态资源,导致湿地面积不断减少、生态功能不断退化。

条例》拟规定,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分级分类保护。其中,重要湿地分为国际、国家、省三级。其中,处于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敖江、龙江、木兰溪和交溪源头的湿地,均应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

列入名录后,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湿地的保护与建设。对退化的重要湿地,应当采取生态补水、封育、禁牧、退牧、退耕、截污、种草、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恢复改造。经改造确实无法恢复,完全散失湿地功能的,应当从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拟规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征用重要湿地的,应经省政府同意,并在指定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确实无法恢复的,应当缴纳湿地修复费用,专门用于其他湿地的保护。

对于破坏湿地的行为,《条例》拟规定,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擅自伐木、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树木的,处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破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的;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破坏鱼类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的;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造成湿地生态破坏的,这些行为都或将受到最高30000元的罚款。

条例》还拟规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