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医保有困难可办分期

31.03.2016  08:23

  3月30日,沈阳市“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活动在社保大厦举行。在政策咨询现场,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就有关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解答。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医保时间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

  市内五区及于洪区、浑南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岁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可以缓缴

  首次参保人员,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如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分期补缴(仅限于本人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分期补缴期限为两年,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患哪类疾病可申请家庭病床

  患有家庭病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符合住院条件、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院住院确有困难确需系统治疗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病种范围: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精神类疾病。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韩冰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补缴标准

  补缴时间 补缴标准

  2010年8月前 167.42元/月

  2010年9月 194.28元/月

  至2012年7月期间

  2012年8月 218.42元/月

  至2014年6月期间

  2014年7月 252.62元/月

  至2015年6月期间

  2015年7月以后 276.0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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