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灾害 税收有情:突发事件正确应对 税收优惠不缺位
税收作为当今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的伙伴,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时,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也不会缺位。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 税收征管程序方面
一、纳税申报事项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所称特殊困难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很多纳税资料可能丢失,难以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根据灾情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灾情严重的,省级税务机关往往会出台单项的延期申报政策,受灾纳税人不用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如果只是少数纳税人遭受灾害,则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延期申报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或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 税款征收实体政策方面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二、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定期减免,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四、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五、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 申报资产损失扣除需提交的资料
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项目的确认
1.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5.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二、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