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稻田炼荒引燃林地 赔偿纠纷闹上法庭

24.11.2014  17:13

  在自家承包田里炼荒烧稻茬,不想却引燃了相邻的林地,导致1000多棵速生杨被火烧了,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双方闹上法院。近日,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炼荒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原告孙某诉称,他于2004年承包了400亩左右的林地,共种植近五万棵速生杨。今年3月末的一天中午,孙某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告知他林地着火了。孙某听了,心里一惊,立即往自己的林地赶,远远就看到林地近100米的面积已经着火。到达现场后,发现村民严某正在自家承包田中站着,他的承包田也着着火。孙某与同来的朋友开始奋力救火,并当即报警。尽管扑救及时,经清点,还是在火灾中损失了1000多棵速生杨。

  原来,当时正赶上春季备耕,村民严某在自家的承包田里干活,想炼荒烧一下稻田里清理出来的稻茬,随后他开始清理苗床沟。没多一会儿工夫,严某抬头一看,可坏了,春日风大,三四级的西南风将火势引到了相邻的林地。

  既然造成了损害就要赔偿,可说到赔偿的事,双方就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严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上,严某却辩称,被告林地着火在先,自己炼荒在后,且点的火与原告的林地相隔30多米,从现场的时间和双方承包地之间的距离来看,原告林地起火与自己无关。

  事实胜于雄辩,根据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录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过火林地位于被告炼荒的承包田北侧东方向,中间相隔一条上水线,事发时沟中没水,长满杂草。火灾是从原告所属林地南面开始燃烧,当天是西南风,被告炼荒的承包田处在原告过火林地的上风向,沿着过火痕迹可以发现炼荒的承包田与过火林地燃烧后的杂草痕迹有过火连接点。并且火灾现场只有严某在炼荒,没有其他火源。经依法评估,确定孙某经济损失近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严某将承包田中的稻茬焚烧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引发火灾,其行为有重大过失。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严某赔偿原告孙某经济损失近6万元。在此提醒,农民炼荒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更不应在火还没有燃尽时就匆匆离开,以免造成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