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定期抚恤金今年起统一标准
12.02.2017 20:01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从今年起,烈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烈属每年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16980元。这是2月10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的。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从2016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后,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年平均提高10%;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城镇年平均提高10%,农村年平均提高45%。
据了解,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1330元,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3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最低提高40元,达到455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500元,农村籍60岁退役老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25元。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2.02.2017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