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安热水器被狗咬 获赔206元

06.08.2017  13:24

  安装工人上门安装热水器,刚进门就被住户家的宠物犬咬伤。

  安装工人将住户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5000元。

  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住户赔偿安装工人206元误工费。

  35岁的丁伟(化名)从事热水器安装工作。今年4月23日下午,他到沈阳市铁西区一小区为住户张丽(化名)上门安装热水器。刚进门就被张丽家的金毛犬咬伤左腿,咬伤部位淤血,并有轻微破皮。事后,丁伟在张丽陪伴下去医院打了狂犬病疫苗。

  丁伟诉称:“打完疫苗以后,张丽不给予赔偿,我到霁虹派出所报案,张丽已付医疗费320元整。”

  丁伟认为自己被张丽家中饲养的宠物犬咬伤造成误工,自4月24日至5月7日期间一直在家养伤无法继续工作,并产生心理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丽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5000元。

  张丽辩称:“丁伟没有误工,并且他所受的伤没有致残,无需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丽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作为饲养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丁伟所主张的误工费问题,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误工天数及薪酬,故对于其主张的误工期限,不予采信。但丁伟受伤后两次到医院接种疫苗,应当认定存在误工事实,故张丽应当将上述两天的误工费给付丁伟。丁伟未能提供误工证明,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在岗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张丽应当给付误工费206元。丁伟被侵权受到人身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医疗费已经得到赔付,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张丽赔偿丁伟误工费206元;驳回丁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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