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干部廉洁自律十条规定出台

18.08.2015  04:34

  8月17日,记者从辽宁省纪委获悉,针对当前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领导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汲取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刘福祥违纪违法案件的教训,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实际,省纪委驻省煤管局纪检组出台《省属国有企业煤炭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十条规定》,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与此同时,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定出台,即日起,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予以追究责任。

  十条规定包括: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不准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及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及进行变相利益输送等。

  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予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