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这些地方对您说“不”!

02.02.2018  06:55

  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是有地点及区域限制的。请您在享受节日喜庆气氛时,不要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要军事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城市绿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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