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装改造项目当饵骗保证金 四人获刑

29.02.2016  10:50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宋某等五人以燃气安装或改造项目为诱饵,与工程队签订施工合同,骗取64人保证金和好处费,共计546.6万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宋某等四人因合同诈骗分别获刑,一人仍在逃。

  用燃气安装改造项目为诱饵进行诈骗

  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宋某、孟某、蔡某预谋,利用少量的燃气安装或改造项目为诱饵,谎称其有大量的燃气安装或改造工程项目待分包,冒用吉林省盛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吉林吉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沈阳市大东区,与工程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材料保证金和好处费为借口,骗取工程队负责人等64人共计546.6万元。

  其中,刘某参与诈骗马某等5人,共计50万元。刘某某参与诈骗马某等四人,共计30万元。

  2013年2月,宋某、孟某、刘某某,被警方抓获,2014年1月,刘某被警方抓获。

   四人合同诈骗获刑一人仍在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宋某、孟某伙同刘某、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冒用其他单位名义,虚构工程的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对方材料保证金及好处费等,骗取他人财物。

  其中,宋某、孟某犯罪数额共计54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刘某犯罪数额共计50万元,数额巨大;刘某某犯罪数额30万元,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且为共同犯罪。

  宋某伙同蔡某,并在结识被告人孟某后,共同在沈阳市内租住民宅作为办公场所,对外冒用吉林省盛英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吉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本案多名被害人签订《施工协议书》,同时收取保证金及好处费,但被害人或者没有工程可以做,或者工程量非常少,且完成工程之后无人结算工程款,三人对所收受的诈骗款项共同占为己用,所以二人为共同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刘某某与宋某是夫妻,二人共同居住在其租住的办公场所内,不仅收受被害人所赠送的手表等贵重物品,并且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取保证金及好处费,其在宋某与被害人商谈工程时也在场。

  本案为共同犯罪,宋某、孟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孟某相对于宋某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刘某某起辅助作用,为从犯,对其可以减轻处罚。

  2015年9月,法院一审认定宋某等四人犯合同诈骗罪,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孟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6.6万元,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宋某、孟某和刘某某不服,宋某和刘某某认为量刑过重,孟某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某仍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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