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持父亲借条讨要欠款 继母拿录音证5万借款归自己

22.07.2015  11:38

  父亲生前曾借给继母一位亲戚5万元钱,对方一直没还。胡先生在父亲去世后,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将债款直接支付给自己。继母不同意,并拿出了一份录音证明老胡去世前已经将债权交给了自己。这5万元,到底应该判给谁?

  父亲去世5万元借款未要回

  老胡在离婚后,经人介绍和王某成为男女朋友。自2007年起,两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在一起生活。2014年10月,老胡因病去世。

  老胡的儿子在料理后事时发现,2013年7月11日,继母的亲属沙某曾以工程保证金的名义向父亲借款5万元,一直没有还。小胡认为,这笔钱款属于父亲的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定,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去年11月,小胡以继承人的身份将沙某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沙某退还5万元及相关利息。

   继母持录音证明钱归自己

  对此,沙某解释称,他与老胡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属于借款关系,这5万元是老胡以工程保证金的形式借给自己的,因当时自己有工程,老胡想给自己干活,但一直也没有实际进场施工,这笔钱实际就是借给自己的。

  沙某说,自己和王某是远房亲属,他也是通过王某认识老胡的。后来,老胡曾给自己打过电话,老胡生前电话录音里交代将这笔钱直接返给王某就行。沙某称已经把这笔钱给了王某。

  听电话录音,小胡承认说话的是自己的父亲,但认为这份录音是父亲在病重意识不清醒时录的。随即,小胡向法院提供了老胡就诊时的病历。

   法院判5万元借款归继母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沙某向老胡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老胡生前与沙某通话录音是该案最为重要的证据。老胡生前电话录音嘱托沙某将5万元直接返还给王某。

  小胡所提供的病历,不足以直接证明录音时老胡的精神状态,也不能够证明通话内容不是老胡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另有其他外界因素干扰。小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小胡要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由于沙某早已将钱款还给王某,所以这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小胡不应再向沙某主张返还5万元欠款。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小胡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