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送父亲象牙制品祝寿 获刑5年半

28.12.2015  19:01

  父亲过60大寿,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女儿从日本赶回沈阳拜寿,没想到,带回来的“生日礼物”惹了大祸。

  今年34岁的明某,大学文化,在日本已取得永住者身份,并育有一女,现在日本生活。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明某为给其父亲过六十岁生日而从日本大阪乘坐航班返回沈阳。

  不过,刚一下飞机,她带回的三个行李箱就被海关部门给扣下了。

  沈阳桃仙机场海关旅检员通过X光机检测发现,明某携带的三个行李箱内有大量象牙制品。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象牙制品中有385件为亚洲象或者非洲象象牙制品,共重14.465千克,总价值人民币602713元。

  由于未向海关申报,这些象牙制品被认定为走私入境。明某被沈阳海关缉私局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不知道后果会如此严重,请求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也提出,明某购买象牙制品是为了给其父亲过生日时赠送朋友或留作纪念,并非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其主观恶性很小。

  明某的父亲也表示,她是为了给父亲过六十岁生日欲从日本返回沈阳,因父亲平时喜欢象牙制品,且日本购买较便宜,所以就让明某给其从日本带回些,父女二人都知道国家不允许随便携带象牙进出境,在明某回国前几天,父亲还特意与妻子赶到桃仙机场,查看海关检查是否严格,还告诉明某可与旅行团一起出来可逃避海关监管。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被告人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与父亲的聊天记录和海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其在明知象牙制品不能携带入境的情况下仍携带象牙制品通关,且未向海关申报,故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

  鉴于被告人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珍贵动物制品,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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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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