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特殊房型 这样交采暖费

17.10.2015  11:13

 

供暖帮办热线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以及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可以申请一定比例的补贴。

随着今冬供暖期的临近,到供暖缴费大厅办理采暖费交费的时候,总会有部分市民因为陈欠、特殊房型以及特殊情况无法正常缴纳采暖费,沈阳市供热部门介绍这部分市民应该如何交费。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困难企业职工

这些人群有采暖费补贴

通常情况下,居民住宅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所在单位予以报销。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报销,但前提是对方单位允许户内转移采暖费报销。若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在采暖费报销中会有控制面积的标准,实际居住的建筑面积低于其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居住的建筑面积报销采暖费;超出其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采暖费由职工个人承担。

对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以及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由市、区政府按相关规定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

失业并轨、破产企业职工陈欠

这些费用可向原单位追缴

近期,在采暖费收缴中常常出现因为各种陈欠问题耽误采暖费缴纳的情况。其实,沈阳市供热办对陈欠采暖费问题有严格的界定。

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欠费主体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

对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的,其被认定前陈欠的采暖费,作“挂账”处理。

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热户,其转移前其他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追缴,承接单位只承担转移后的采暖费。

分户供热改造以后的用热户,原交费主体为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原交费单位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对交费主体为用热户个人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

但通常出现陈欠的情况需要市民到陈欠的原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这样凡能够或已经提供由用热户所在单位交费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其单位确认和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进行重复确认和拒绝收取当年用热户的采暖费。

有陈欠采暖费的房屋在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能够提供欠费主体等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原欠费主体追缴;房屋再次转移,本次出让方没有陈欠采暖费的,供热单位不得拒收新用热户采暖费。

商住两用房屋视实际用途定价

商业房产每平32元

供热面积及房屋使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其采暖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确定。

对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住两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其实际用途确定其采暖费。商业房产采暖费将按照32元/平方米进行收取。

由于今冬采暖费最终价格尚未确定,以往对于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公共用房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8元的居民供热价格确定其采暖费。

对于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本组稿件由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主任记者 刘桐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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