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银行卡被在异地盗刷36万 状告银行获全赔
银行卡被盗刷案件频频发生,而因为维权存在举证难、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造成损失往往要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可刘先生却在银行卡被盗刷走36.6万元后,通过起诉获得银行全部赔偿。
卡在山东,却在异地被盗刷
2012年1月13日10时30分,曾在沈阳生活并办理银行卡的刘先生收到信息显示:他的银行卡在台湾消费35万余元。仅相隔3个小时,刘先生又收到取款显示,银行卡又在珠海被分7次取款共1600元。
刘先生本人在山东,卡也在自己手里好好的,咋就突然间被人在异地把钱取出来了呢?刘先生立即于当日下午在山东省平邑县报警。事实证明,这一步十分重要,它能证明两点:第一,真卡在你身边没丢;第二,案发时间你不在作案现场。
35万元是输入密码被盗刷的
刘先生将银行起诉至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向其支付被盗刷的存款36.6万元。银行表示:发生的消费业务是在输入正确密码下完成的,无法证明不是刘先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所为。在台湾消费的35万元是在输入正确密码情况下完成的交易,即便系统存在漏洞也归因于台湾商场。另外,银行卡被盗刷获益人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银行,不应由银行承担责任。银行还提出,刘先生有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
卡被盗刷,说明“卡有缺陷”
于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银行之间为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存款人将资金存入其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后,在其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未取出前,银行应保证其账户内的资金数额。银行拒绝给付,即构成违约。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卡内资金短少,银行无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相应按照存款人的指示向其支付存款。
案外人未出示真实银行卡即可成功使用该账户资金进行消费或取款,其行为并非直接侵害了储户刘先生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储户刘先生参与了银行卡诈骗,否则储蓄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被告银行不能证明刘先生对其银行卡和密码信息保管不善,况且卡在刘先生身边却被异地刷卡,说明银行向原告提供的银行卡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向刘先生支付存款36.6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银行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实习生 王星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