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与公安合力打击机动车尾气治理“弄虚作假”
环保与公安联手,合力打击机动车尾气治理“弄虚作假”行为。4月13日,沈阳市机动车尾气检测防治中心负责人表示,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行为将依法进行严惩。
雾霾天气频发,机动车尾气是构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沈阳环保部门严查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积极开展各类检查执法专项行动,就是为了监管和督促不合格车辆进行有效治理,达标排放后方可上路行驶。然而有检车线(沈阳市汽车检测中心)周边汽修企业,以“租借”三元催化器的方式,违法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帮助不合格车辆蒙混过关通过尾气检测,从而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并从中非法牟利。该汽车维修企业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真实性,构成了明显的违法行为。为此,市环保局迅速行动,由市机动车尾气检测防治中心派出专业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分局,赶赴这家汽车维修修配厂,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询问,现场制作了执法文书,开展取证工作。
经初步查明,这家汽车维修修配厂指派人员,在四台子检车线内暗地招揽生意,专门针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诱骗车主到该厂家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为车辆临时安装三元催化器,使车辆得以通过环保尾气检验,后又将三元催化器拆下,向车主收取佣金。
这种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弄虚作假方式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市环保局依法立案查处,对该企业在尾气治理中从事的弄虚作假违法事实进行查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该维修厂处以(存在弄虚作假事实的)每辆机动车5000元罚款。
在此,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分局郑重提醒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汽车维修企业和广大车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及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均构成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默许甚至要求汽车维修企业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以欺骗手段通过排放检验的,车主本人也可能面临处罚。
抗击雾霾需要全社会和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对相关法律规定置若罔闻!
市环保局投诉举报电话:24865327 24205755
经查实确属违法案件的,市环保局将对首次举报或提供重要信息、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致全市机动车主朋友的公开信
机动车尾气污染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环保检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的、针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定期检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
请对您的爱车按规定进行尾气排放检验,依法履行公民义务,为城市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如果您的车辆没有通过尾气排放检验,请您委托正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以正确合理的方式对车辆维修后,再次进行复检。切莫听信“黄牛党”等非法中介人员的诱骗,更不要以“租借”三元催化器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企图蒙混过关,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上述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在此,我们也诚挚地邀请您加入环保志愿者的行列,就机动车环保检验领域内的违法问题,向市环保局积极举报!
市环保局投诉举报电话:24865327、24205755
经查实确属违法案件的,我局将对首次举报或提供重要信息、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日
黄标车“退休”为大势所趋
所谓的黄标、绿标,全称分别是“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色)”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绿色)”。
依据“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保部2009年7月22日印发)第七条的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简而言之,绿标车就是指达到国I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以及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反之,未达到国Ⅰ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的柴油车,就是黄标车。
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是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通过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http://www.vecc-mep.org.cn/vehicls/cxjgqq.jsp)的查询结果,来确定车辆应当核发黄标还是绿标。
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即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由此可见,“黄标车”确切的称谓应该是“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主要是针对车辆排放标准较低的、出厂年限较长的车辆,但并不是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
以汽油车为例,一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强度约相当于30至50辆国Ⅳ标准车辆。因此,加速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从安全性、舒适性等角度考虑,让黄标车这样曾经立下“汗马功劳”的老兵“光荣退伍”,也是大势所趋!
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3.5吨以下,5座以下含)
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非一类的)
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3.5吨以上)
注意:辽宁本月起新车执行国Ⅴ标准
从4月1日开始,辽宁省内销售的新车执行国Ⅴ标准,请大家在购买新车时注意。这是4月13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的消息。
2016年1月14日,国家环保部、工业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就是老百姓俗称的“国五”(国Ⅴ)标准。
其中规定,包括辽宁省在内的东部11省市,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我国从2000年开始实施国Ⅰ阶段排放标准以来,先后在2003年、2008年、2013年陆续升级为国Ⅱ、国Ⅲ和国Ⅳ标准,极大程度地改善了我国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大幅攀升。据环保部发布的《2015年中国机动车污染排放年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6亿,其中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占比达77.3%。因此,加快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实施新的国Ⅴ阶段排放标准势在必行!
这次全国首批实施国Ⅴ标准的省份,就包括辽宁省,这对即将购买新车的朋友来说,绝对是一大喜讯!这意味着,您所购买的新车,采用了更加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从而使驾驶体验更加绿色、环保和舒适!
市环保局提醒您:
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在选购爱车之时,请您查看汽车销售合同上标明的车型类别,并确认车辆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信息,确保您将购买的新车符合国家要求的国Ⅴ标准。此外,车主也可通过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Ⅴ标准的车型。一旦发现个别商家涉嫌以旧充新,您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市环保局也要提醒广大汽车销售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进程之路
2000年 开始实施国Ⅰ阶段排放标准
2003年 开始实施国Ⅱ阶段排放标准
2008年 开始实施国Ⅲ阶段排放标准
2013年 开始实施国Ⅳ阶段排放标准
2016年 开始实施国Ⅴ阶段排放标准
来源:(沈阳日报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实习生张圣瑶 袁野制图 宏坤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