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0.12.2016  11:38
      为进一步强化环保工作,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辽宁省营口市市委常委会日前通过了《营口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营口市环保工作真正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这为营口市构建起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责任规定》共分七章六十九条,包括了营口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发改委、工信委等48个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及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党委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其中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二是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绿色发展”的原则,明确了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是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细化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把环保工作全部分解细化,并逐条进行明确,将政府序列环保责任从市政府一级级延伸细化到了乡政府,构建起大环保格局。

四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