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依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创新举措惠及民生入选省直机关四季度最佳实事

16.12.2014  12:43

日前,省直机关2014年第四季度最佳实事评选公示,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创新举措惠及民生  ”实事入选,在入选的21件实事中位列第四。 

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卫生计生委在省政府法制办的全力配合下,在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创新系列惠民举措,使辽宁成为全国唯一将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方便群众办理手续等实实在在的惠民措施纳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实现了计划生育便民惠民的制度化:

一是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由100元、135元分别提高至270元和340元,并实现城乡一致。2014年增加了1.43亿元扶助金,使全省62669个家庭受益。二是开展"生育关怀·甘露计划"行动,实施组合救助,即对"失独家庭"开展紧急救助,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实施康复治疗、再生育救助等。2014年省本级支出481万元,有4870户家庭得到救助。三是为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体现人性化管理,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解决了多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取消了以26周岁为准育条件的生育间隔限制。四是在全国率先实行二孩晚育假、男方护理假。即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晚育的职工,晚育假增加为6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为15天,此举每年直接惠及生育单独两孩的家长2万多人。五是提高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标准。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从截至子女满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六是在全国率先解决了无工作单位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独生子女补助费待遇的"老大难"问题,即对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退休补助费。七是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免予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约10万个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节省1.68亿元的开支;将过去"到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登记"的限制性规定,调整为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每年直接惠及28万人,使其每年节省往返路费5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