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政策夫妻产假增加60日

23.03.2016  10:07

  本报讯 记者杨忠厚报道 3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过去仅能由晚育夫妻享有的“增加产假60日”的福利,今后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都能享有了,同样能享有的福利还有配偶的15日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现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3年开始实施的。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落实,我省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将单独两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两孩政策,《修正案(草案)》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明确了夫妻在两孩以内的生育自主权。《修正案(草案)》同时对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条件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新闻链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