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弟身份当保安 哥哥被弟弟起诉
亲哥俩几乎长得一模一样,生活里就有不少便利和麻烦。
哥哥用弟弟的身份证买了张火车票并蒙混过关。但哥哥随后又用弟弟的身份,开始做保安、打更及烧锅炉的工作。
没想到,弟弟不干了。认为哥哥给他丢了脸,对他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并把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对自己姓名权及名誉权的侵害。“亲兄弟明算账”的这起姓名权纠纷案该怎么判呢?
辽中县的樊老大和樊老二是一对亲兄弟,都是农民。
2013年,樊老大向弟弟借了身份证买火车票,但一直没还。从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0月份,樊老大用弟弟的身份证到一家信用社做保安工作,随后又在信用社担任打更及烧锅炉职务。
樊老二发现之后,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他认为哥哥用自己身份担任保安、打更和烧锅炉工作给他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及名誉权。
弟弟随后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哥哥停止对弟弟姓名权的侵害,消除对弟弟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弟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请求哥哥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哥哥不同意弟弟的诉讼请求,“樊老二之前就是农民,没有工作,也没有什么损失。因为他是知道同意借身份证的,所以不存在给他精神抚慰金。他不同意情况下,我就不使用身份证了。所以不存在侵害,不存在不良影响,也不存在赔礼道歉,他的名誉原来什么样,现在就什么样,没有破坏。”
原审法院认为,樊老二出借身份证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的规定,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樊老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樊老二不服并上诉。
法院认为,樊老二自认其将身份证出借给哥哥,哥哥用于购买火车票,其出借身份证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哥哥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办理入职等行为亦属违法。双方当事人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应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