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连元车祸案索赔408万元
74岁的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遭遇车祸案9月24日在沈河区法院公开审理。田连元代理律师提出索赔408万余元。
田连元索赔408万
2014年5月28日,赵晓明醉酒、超速驾驶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田连元在内的三人受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田连元两次住院治疗。
9月24日,田连元将赵晓明、张某(登记车主)、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告上法庭,提出索赔408万余元,其中误工费达329万余元,精神损失费60万元。另有沈阳的三家保险公司以第三人参加诉讼。
误工费引争议
开庭不久,应法庭要求,田连元代理律师就误工费进行说明。田连元代理律师表示,田连元因车祸受伤,许多已签合同无法实施,造成其误工损失。其中包括:唐山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70集节目录制合同无法履行,合同款损失135万元及承担30万元违约金;田连元准备参加中国曲艺家协会2014年道德模范故事汇基层巡演,22场11万元;中国曲艺家协会与辽宁科技大学编写教材33.33万元;北京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书揽天下节目录制120期损失120万元。
被告各方均认为,误工费主张缺乏证明效力,并且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方还认为,因赵晓明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刑,原告不能再提起精神损失赔偿。
谁来赔偿也是庭审焦点
法庭在归纳庭审焦点时就有: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主体是谁?赵晓明在事故发生时驾车是否是履职行为?田连元代理律师认为,赵晓明是职务行为,其工作单位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单位有相关车辆管理规定,赵晓明驾车外出属于突发情况,单位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派遣,其属于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张某认为,车辆在2014年3月已租赁给中铁相关公司,事故发生时,自己已对该车失去控制,不负有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来承担赔偿责任。法庭没有当庭宣判。